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 (以下简称大赛) 接受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类专业教学
指导委员会指导、大赛秘书处挂靠单位联合长期参赛高校材料学科相关院系共同
主办,旨在以赛促教,以赛促改,以赛促学,促进校际交流,不断提高材料类专
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大赛设置三个赛道:第一赛道为“实验技能赛道”,即创办于 2012 年的“全国大
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第二赛道为“综合分析赛道”,即创办于 2023 年的“全国大
学生金相大会”;第三赛道为“创新应用赛道”,即创办于 2025 年的“全国大学生
材料分析大赛”。
第三条 大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届。
第四条 凡列在教育部发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中的本科类及专科类普通高等学校
及其设在本部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之外地区的分校或校区均可组建一个正
式代表队报名参加大赛第一赛道 (即实验技能赛道) 的比赛;凡参加过上一届大
赛第一赛道决赛阶段比赛的高校均可以组队参加当届大赛其他赛道的比赛。
第五条 大赛各赛道的参赛选手均必须为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同一选手在同一届大赛中
只能参加最多一个赛道的决赛阶段比赛。
第二章 竞赛委员会和大赛秘书处
第六条 大赛竞赛委员会为大赛的执行机构, 由大赛联合主办单位中长期参与学生指导工
作或大赛组织工作的教师组成。
第七条 竞赛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1) 发布大赛章程、竞赛规则以及保障大赛公平公正
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2) 及时研讨大赛筹备及组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
保大赛的健康有序发展;(3) 对大赛期间出现的争议做最终裁决。
第八条 竞赛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 2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九条 大赛秘书处为大赛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拟定大赛章程、竞赛规
则以及保障大赛公平公正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供竞赛委员会讨论通过;(2) 确定
每一届大赛各赛道承办单位,并指导、监督承办单位做好决赛阶段的组织工作;
(3) 在竞赛委员会指导下处理大赛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条 大赛秘书处挂靠单位为清华大学材料学院。
第十一条 大赛秘书处设秘书长 1 ~ 2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秘书处挂靠单位指
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
第三章 大赛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有意承办大赛各赛道决赛阶段比赛的单位须向大赛秘书处提交承办申请书成
为候选单位。大赛秘书处在综合评估各候选单位软、硬件条件基础上确定正式承
办单位,并提请竞赛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在经竞赛委员会表决通过确认为决赛承办单位后,承办单位须组织成立组织委
员会。组织委员会的职责为:(1) 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落实大赛所需的场地、设
备、设施、样品、耗材及人力资源等,确保大赛在各选手所享受的硬件条件基本
一致的前提下进行;(2) 为所有参赛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服务;(3) 完成竞赛委员
会临时交办的与大赛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如果承办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承担承办工作或无法兑现申办时的承诺,大赛秘
书处有权提请竞赛委员会收回大赛承办权并交由其他单位承办。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在每一届大赛各赛道决赛阶段,竞赛委员会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公正、公平、
科学、规范地评定参赛选手的比赛成绩。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 大赛秘书处原则上应不晚于大赛决赛阶段开赛前十天提出评审委员会候选名
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没有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队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将成为评
审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参与大赛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委员会工作,负责回复监督委员会与评审相
关申诉的质疑,负责在比赛结束后向全体参赛人员汇报评审过程并评点赛事。
第十九条 包括主任委员在内的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均没有义务直接回答参赛队的质疑,
没有权利私自泄漏评审过程的细节及评审结果。
第五章 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条 在每一届大赛各赛道决赛阶段,竞赛委员会组建监督委员会监督竞赛委员会、
大赛秘书处、评审委员会及组织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受理各参赛队提出的
申诉。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大赛秘书处原则上应不晚于大赛决赛阶段开赛前十天日提出监督委员会候
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没有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队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将作
为监督委员会的正式成员。
第二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向提出申诉的参赛队
反馈申诉处理意见,负责在比赛结束后向全体参赛人员汇报履行监督职能、处理
申诉和审核成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所有成员都有义务记录各参赛队提出的申诉,但除主任委员之外
的其他成员均无权向提出申诉的参赛队做出答复。
第六章 申诉及申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大赛各赛道比赛期间,所有参赛队均有权就以下行为向监督委员会提出申
诉:(1) 违反本章程的行为;(2) 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 (3) 因比赛所用设备、设
施、样品、耗材等导致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不属于这 3 类的其他申诉原则上
不予受理。尤其是,监督委员会不接受关于评委评分合理性的申诉,不接受查询
选手得分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所有申诉均须通过联系人以书面形式向监督委员会提出,其他人员提出的申
诉不予受理。提出申诉的截止时间分别为各赛道决赛结束后两小时内。
第二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提出申诉的参赛队反馈申诉处理意见,且反馈申诉处理
意见的最迟时间为大赛闭幕式开始前两小时。如果申诉单位对反馈意见有异议,
可立即向竞赛委员会再度申诉。竞赛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于 2014 年 12 月首次制定,并
于 2025 年 8 月经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了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授权大赛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