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能源经济学术创意大赛章程
(2023年修订版)
全国大学生能源经济学术创意大赛(China N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Competition on Energy Economics,以下简称“大赛”)是在全国高等教育学会碳中和与清洁能源教育专委会指导下,由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以下简称中国“双法”研究会)主办、中国“双法”研究会低碳发展管理专业委员会执行、中国科学院和高校等20余家单位共同发起的全国性赛事。2023年3月正式进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赛宗旨:响应国家“双碳”战略,激发大学生创新意识,启迪创新思维,提升创造能力,打造碳中和人才培养的摇篮。
第二条 赛制:采用校赛、区域赛、全国赛三级赛制。参赛团队在大赛官网报名,逐级选拔,不能跨级参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大赛设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秘书长单位、国赛承办单位、支持单位、专家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
(1)主管单位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简称中国“双法”研究会)
(2)主办单位
中国“双法”研究会低碳发展管理专业委员会
(3)秘书长单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科学院战略咨询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
(4)支持单位
中国工程院工程科技知识中心能源分中心
(5)国赛承办单位
每届大赛由高校自愿申请,大赛组委会审核确定后签署承诺书。
(6)发起单位
见附件一。
(7)执行机构
大赛设专家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秘书处,负责大赛的学术指导、赛制制定、组织管理、监督仲裁、结果发布等相关事宜,执行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二至附件四。
第四条 区域赛由教育部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承办,承办单位由区域内高校(或二级单位)向大赛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赛组委会批准后签署承诺书。区域赛组委会在大赛组委会的指导下,承办区域赛,组织开展区域内校赛。
第五条 校赛由教育部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承办,由各高校(或二级单位)向区域赛承办单位申请,经区域赛承办单位审核同意并向大赛组委会备案。校赛在区域赛承办单位的指导下开展。
第三章 参赛细则
第六条 竞赛周期:竞赛每年举办一次。
第七条 参赛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博士研究生。国外高校的学生,需依托国内高校参赛。参赛团队由1-3人构成。大赛分为本科生组和研究生组,有一位及以上研究生参与的团队属于研究生组。
第八条 作品内容:作品主题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与低碳经济、能源金融与碳金融、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能源战略与能源安全、碳资产管理与碳中和、能源市场与碳市场、能源与环境政策、能源企业经营管理和泛能源大数据与应用。
第九条 作品要求:作品由参赛团队独立完成,最多不得超过2名指导教师,也可以没有指导教师。
第十条 知识产权:参赛作品所有权归参赛团队所有。
第十一条 限项规定:每名学生最多可以参与两个作品,但作为第一作者的只能有一个。
第四章 评奖办法
第十二条 区域赛奖项设置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三条 国赛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四个等级奖,可另设单项奖。获得国赛特等奖和一等奖团队的指导教师可授优秀指导教师奖。对在大赛组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设优秀组织奖和个人贡献奖。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术诚信或竞赛规则的参赛队,一经查实,即取消评奖资格,并由大赛组委会(或区域赛组委会)根据具体情况通知所在单位。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资助、社会各界的资助。
第十六条 国赛经费由秘书长单位和承办单位负责筹措和使用。
第十七条 区域赛承办单位负责本区域赛事所需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校赛经费由所在学校负责。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于支持与大赛相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组委会不向参赛选手收取费用。
第六章 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条 大赛设立公示制度,各级赛获奖名单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大赛设立异议制度。大赛启动至大赛结束后3个月内,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提出异议或举报,由大赛组委会(或各赛区组委会)负责受理。
第二十二条 大赛组委会无法解决的,由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
第七章 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从即日起执行,其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主办单位。凡参与本项竞赛的相关主体均视为无条件接受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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